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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申请人丁XX入职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3月6日下午6时15分许,丁XX下班途中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多处重伤。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还出具写有“干劳务”的《证明》,坚称双方是劳务关系,丁XX陷入能否认定工伤的困境。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为后续认定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明确案件可按劳动关系方向推进。
接着,陈步青律师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厂长对丁XX工作安排的指令,验证了丁XX接受公司管理的事实,进一步强化了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在仲裁中可作为有力证据反驳公司“劳务关系”的说法。
同时,律师调取工资发放记录,发现工资按日发放且有连续性,这与公司按天按量计酬、上一天班拿一天钱的劳务关系说辞不符,从经济层面证明双方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影响后续仲裁策略中对劳动关系的论证。
在仲裁庭上,执业三年多的陈步青律师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针对公司“劳务关系”抗辩进行有力反驳。仲裁委员会最终依据相关规定,确认丁X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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