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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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的赔偿有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202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怎么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而应获得赔偿的是其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但如果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无法确认的,相关权利人暂时难以知悉事故情况,也难以及时主张权利。《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死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肯定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具体的赔偿需要自己结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因为国家的有关部门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有着具体的规定,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处置就会导致自己利益的损失,自己可能会违反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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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家死亡怎么办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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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职责,认真做好死亡证明出具工作
(一)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新生儿死亡)人员,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1);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5)或乡镇卫生院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进行调查,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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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由死亡地公安机关或认定的鉴定机构判定死亡性质后,由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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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
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
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
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第五联由家属留存。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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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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