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面出资股东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债权人债权全额实现

最新修订 |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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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成律师
吴天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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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2万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电话:15162433926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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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向股东追讨。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债权人维权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当事人选择合适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路径至关重要。吴天成律师曾代理卢某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其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最终,被告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和解,卢某债权全额实现。
未全面出资股东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债权人债权全额实现

吴天成律师于2020年开始在苏州执业,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执业以来,吴天成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融合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吴律师秉持“专业为本,责任为纲”的执业理念,坚信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真正解决问题。

近期,卢某找到吴天成律师,称其虽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卢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初步收集相关资料。

接受委托后,吴天成律师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律师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在关键节点,吴天成律师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改变了案件走向。他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路径有效地“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

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提供了有效的维权路径,即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同时,也提醒股东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案件高效、彻底地解决,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体现了精准运用法律策略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股东的出资责任成为解决债权纠纷的关键。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使股东更加重视自身的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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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出资股东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债权人债权全额实现
[问题分析]: 您好,您提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股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以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间入股、除名、退股等股东权益纠纷。关于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责任(义务)主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权责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权利以及主要的责任(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有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以及退伙的权利。对应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义务)主要有:按照协议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的承担的义务;竟业禁止的义务以及退伙后包回收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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