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于2024年3月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却以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类工伤索赔案件中,很多劳动者会因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或者不了解法律规定,在面对用人单位的推诿时不知如何应对,从而陷入维权困境。
广州番禺的梁广宇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他首先指导孙先生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接着,梁律师紧扣证据链条,针对公司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进行驳斥。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先生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此外,关于工资标准,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先生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先生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在完成这些工作后,梁律师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额支持了孙先生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解除,公司需向孙先生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430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且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在这样的案件背后,对于普通人来说,首先应该在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妥善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重要的是,遇到问题不要自行解决,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收尾
遭遇工伤索赔难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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