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工伤维权案件,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X元。
申请人最初掌握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证据,但缺少能直接反驳单位抗辩理由的关键证据,比如能证明实际工资的证据以及否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效力的法律依据。
姜静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提交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X元,从而推翻了单位主张的X元基数。其次,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再者,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在庭审中,单位提出三大拒赔理由: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承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X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姜静律师则依据之前补强的证据进行回应。对于工资问题,用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其无效;对于商业保险,强调不能替代工伤赔偿。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X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X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姜静律师的方法论是三方面优先核查:优先核查实际工资情况,用银行流水锁定实际工资标准;优先核查相关协议的合法性,明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优先核查法律规定,确定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