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伟律师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专注工伤维权领域,擅长处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与诉讼等全流程业务。此次他代理被告公司,参与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中,原告邓先生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于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邓先生称被违规辞退,而公司认为他是个人辞职。2024年10月,邓先生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8月27日,邓先生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邓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但缺失关键的仲裁时效未过期的证据。刘伟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邓先生申请仲裁的时间。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邓先生到2025年8月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的仲裁时效。
在庭审中,刘伟律师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对方可能认为邓先生一直在主张权利,但刘伟律师指出,邓先生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先生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
刘伟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遵循了“时间线梳理优先、法定时效核查优先、举证责任明确优先”的方法论,通过精准把握时间节点和法律规定,成功为企业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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