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债务纠纷时常出现,其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引发的债权人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矛盾尤为复杂。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中国执业律师资格且精通中英文双语工作。自2017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表现出色。
衣超律师在处理复杂商事争议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律师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这一典型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他的实力。
案件的委托方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告为XX公司及其股东B。原告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却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案存在多个难点。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再者,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面对这些难题,衣超律师采取了有效的策略。在主体资格抗辩方面,他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股东责任认定,他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证据固定上,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其一,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其二,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价值;其三,提醒公司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其四,强调了在商业交易中保留有效证据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涉及股东出资义务及债权人权益保障的案件日益增多。衣超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类似案件可能会更加复杂多样,专业律师的介入将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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