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在云南省昆明市,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因《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原告云南XX公司依约向被告幼儿园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于2025年接受云南XX公司委托。汤思骑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本案涉及合同履行及欠款问题,其过往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汤思骑律师首先仔细梳理案涉《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发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未达约定课程款需全额支付设备款等内容,这为后续主张设备款提供了依据。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曾在政府法制部门核心岗位工作的经历,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于是对被告的付款记录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进一步证实了被告违约的事实。又考虑到自己拥有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领域专业证书,具备跨学科的知识体系,汤思骑律师对幼儿园课程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核实,收集到幼儿园长期使用课程的证据,有力反驳了被告未收设备的抗辩。在庭审过程中,汤思骑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和精心起草的代理词。
最终,法院于2025年6月2X日作出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需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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