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邓某追讨补偿案中,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和仲裁时效两个法律问题。劳动关系确认方面,邓某通过诉讼已完成确认;仲裁时效上,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刘伟凭借8年工伤维权经验,深知时效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他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解除,而邓某2025年8月才申请仲裁,远超一年时效。于是,刘伟在庭审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法院认定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且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损失。
刘某与科技公司的案件,关键在于劳动关系认定和各项赔偿主张。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这涉及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刘伟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院采纳其意见,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支持了刘某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部分加班费的请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杨某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纠纷,焦点是社保缴纳、未休年假工资时效和失业保险损失。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抗辩,但刘伟依据法律规定,论证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锁定杨某被迫解除合同理由,获赔经济补偿。面对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抗辩,刘伟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赔偿。最终,核心三项请求胜诉,合计获赔4万余元。
刘伟常说要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在这三起案件中,他或抓住关键时效,或运用证据链,或精准援引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把握法律要点和运用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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