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就在器材厂陷入困境之时,朱俊健律师出现了。他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已不是第一次,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所在。
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魏XX系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2012年7月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按约定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请,但被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报案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等抗辩理由。
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针对这些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的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了“伪造印章免责”的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使高院认定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面对上诉人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他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的民事纠纷,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他还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让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上诉人“数量不实”的无理抗辩。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朱俊健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冯XX经营的建筑器材租赁业务,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承租方处加盖了某建工集团项目部印章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印章。但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朱俊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深挖全案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且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战场上,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一次次赢得胜利,成为建筑租赁维权领域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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