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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南京某建设公司与南京市某电器公司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某电器公司未按《转让协议》约定时间协助某建设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某建设公司按约支付转让金,有汇款凭证为证,而己方陷入不知如何推动过户的困境。
此时,2019年执业的魏雅雯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魏雅雯首先对转让协议进行逐字逐句审查,发现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在过户时间节点上需进一步核实。她通过调取银行流水,验证某建设公司付款时间与金额,确认其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这为后续主张过户提供了坚实基础。
接着,魏雅雯对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证书登记信息与转让协议中的土地信息一致,但证书上存在抵押标记。她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确认该抵押已解除,消除了过户的潜在障碍。这一发现让她明确后续策略应聚焦于督促某电器公司履行过户义务。
在查证过程中,魏雅雯还调取了双方的往来邮件和聊天记录,发现某电器公司曾承诺会尽快办理过户,但一直未兑现。她将这些记录作为证据,进一步证明某电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魏雅雯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丰富经验,又申请调取气象数据,排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过户的可能性。同时,她通过调查令调取土地所在区域的入库系统数据,确认土地状态正常,无其他纠纷影响过户。最后,她对相关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市某电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京市溧水开XX某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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