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时,王丹律师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原告百公司主张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律适用上,《商标法》对于“销售”行为的认定和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在本案中存在争议。这起案件的疑难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了多方面的抗辩意见。首先,XX公司仅为涉案小区的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其次,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其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并未限定使用该品牌。最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在庭审过程中,王丹律师充分举证和论证,说服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改判结果实际维持了XX公司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这一结果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避免了因大规模拆除而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结合江苏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收集能够证明合法来源、无主观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采购记录等。同时,要熟悉当地法院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的裁判口径,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制定合理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