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X与龚X是同学关系,二人存在长期借贷往来。2020年,因龚X未按期还款,叶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龚X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叶X的诉求,但龚X不服上诉,主张最初借款仅40000元,后续借条金额为“利滚利”所得,请求调减本金并重新核算。二审法院虽未采纳40000元的主张,但对借款本息进行了调整。龚X仍不服,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叶X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福建宁德深耕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再审中,冯从福律师提出多项诉求,包括维持原二审判决关于最初借款本金为131424元的认定,确认2004年12月15日借条的真实性及双方自愿结算的效力,同意扣除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款,请求维持按年利率18%计息及24%总上限的裁判规则。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是最初借款本金的数额,龚X主张最初仅借款40000元,而冯从福律师坚持131424元系双方2001年真实结算结果,龚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40000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审法院采纳了冯律师的意见,认定龚X举证不足,维持131424元作为结算后本金。
其次,2004年12月15日借条中的295679.85元是否合法。二审法院已主动调整,按照月利率2%、复利计算45个月得出249705.6元,并设置了本息总上限。冯律师认可该计算方式,但指出一、二审均遗漏了龚X已偿还的16000元利息未扣除,同意在再审中予以扣减。
最后是已偿还16000元的处理问题。再审法院查明,龚X在原一审中提交了16000元还款凭证,叶X当庭认可该款项属于利息并同意扣除,但一审、二审均遗漏处理。再审判决将该16000元从本息总额中扣除,最终确认截至2004年12月15日的实际欠款为233705.6元。
冯从福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迫使龚X对其主张的“40000元初始本金”无法举证,法院据此驳回其核心抗辩。他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在法院主动调减时能够准确预判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避免过度上诉增加诉累。面对对方申请再审并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复杂局面,他沉着应对,清晰梳理二十余年借贷流水,向法庭呈现完整事实链。同时,他主动承认对己方不利的16000元还款事实,既符合客观真相,也树立了当事人诚信形象,赢得法院信任。
最终,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部分内容,变更第二项为龚X应返还叶X借款233705.6元及利息。冯从福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23万余元本金及年利率18%的利息,避免了债务被大幅削减至数万元的风险,实现了债权利益最大化。冯律师也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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