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03
浏览10w+
朱亚龙律师
朱亚龙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65人
专家导读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不得强迫不愿意生育的对方生育或者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求助于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寻求生育伙伴或生育方式。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中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要实现生育,不得强迫不愿意生育的对方生育或者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求助于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寻求生育伙伴或生育方式。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体来说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机型协商,如果实在协商不了,有恶补可以进行强行的手段,在法律的角度上虽然男女平等,但是实施上比较偏上女方。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5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一键咨询
  • 172****63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2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0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4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7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都是违背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公民既然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坠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多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等。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都是违背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公民既然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坠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多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等。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益。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都是违背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公民既然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坠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多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等。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中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要实现生育,不得强迫不愿意生育的对方生育或者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求助于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另外寻求生育伙伴或生育方式。
坚持不生育的配偶或者渴望并坚持生育后代的配偶一方都有权维护本人的生育立场和利益。当婚姻当事人双方坚持各自立场,互不相让,无法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生育是婚姻的一个重要职能,婚姻中的任何一方生育孩子的愿望都是合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生育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冲突吗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同,前者为弥补女性产假期间的经济损失,由政府支付;后者为雇主给予休产假员工的薪酬补偿。两者虽属职工福利,但发放机关和程序不同。生育津贴需企业参保并满足付款年份,而产假工资则由企业自主决策。无论是否参保,雇主都有责任发放产假工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一朋友之前生育了一个小孩,现在开放二胎了,打算自己收养一个。我想问下根据广东省收养与计划生育是否会冲突到?
[律师回复]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不冲突。生育津贴不是产假工资。一般来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发放的生活费用。但是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用于补偿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职业收入损失;而职工工资是雇员通过工作获得的薪酬福利。两者可以同时享有,类似于同时获得的奖金和正常薪资。然而,最终权益分配需遵循当地政策法规,建议咨询公司财务部门或当地社保机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股东章程与章程的冲突
[律师回复]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冲突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冲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奸辩护 > 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冲突是如何解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