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的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也由他偿还。之后,某X1一直履行着还贷义务,但某X2却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就把某X2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一: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某X1与某X2在2017年1月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某X1偿还。2017年2月24日,双方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再次明确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
双方主张:原告某X1主张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被告某X2则认为有后续的赠与协议,情况发生了变化。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上述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某X2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能否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某X1与某X2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25年,经询问,xxx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
双方主张:原告某X1主张赠与协议未完成,要撤销赠与,房屋按离婚协议归自己。被告某X2虽提出需征询女儿意见,但女儿同意后,也表示尊重女儿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赠与行为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完成标志,本案中赠与未完成。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且女儿也同意房屋归某X1,所以法院支持某X1的主张。
争议焦点三: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财产,某X1是否需要返还?
法院查明: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主张:被告某X2辩称房屋首付款xx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应返还该部分。原告某X1认为首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为某X2称首付是婚前财产缺乏证据支持,其要求某X1返还该部分款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某X1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慎重,签了就要遵守。协议最好去公证,这样更有保障。其次,涉及赠与房产的,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然赠与可能不生效。最后,如果遇到财产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判决房屋归某X1所有。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王谦律师执业多年,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帮助当事人某X1拿回了房屋份额。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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