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4月8日,原告俞X与被告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本以为购房一事就此尘埃落定,然而后续却出现波折。被告顾XX因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因是该房屋为顾XX、金XX、顾XX三人共同共有,金XX虽在场但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这使得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在这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浙江嘉兴的胡多兵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案件的约70%。作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他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并且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支撑。同时,他曾是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始终秉承委托人至上的服务理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多兵律师针对个案制定了专业妥帖的诉讼策略。他首先明确合同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规定,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尽管被告金XX、顾XX提出合同未成立的辩解,但胡多兵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指出被告顾XX一人签字出卖房产虽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这一关键问题上,面临着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合同仅有共有人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胡多兵律师虽努力为原告争取继续履行合同,但最终因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过,胡多兵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严格控制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依靠务实、严谨、负责的工作方式,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尽管最终结果未能如原告所愿,但胡多兵律师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实务问题上,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展现了出色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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