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XX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平日里靠着开车接单维持生计。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他原本平静的生活。2020年10月3日,在津XX的道路上,杨XX驾驶的车辆与孙XX的网约车发生碰撞,导致孙XX的车辆受损严重,不得不送去维修。车辆停运期间,孙XX失去了收入来源,这让他心急如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XX找到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
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她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她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她是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等,在法律行业有着较高的声誉。她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13590.96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XX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没有相应证据相佐,法院不予采纳。李娟娟律师在一审中,为孙XX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孙XX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的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力地支持了孙XX要求停运损失的主张。
一审法院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及维修结算单,认定车辆的停运时间为24天。虽然孙XX要求按照每天566.29元计算停运损失依据不足,但依据相关标准,最终认定孙XX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其没有垫付义务,孙XX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其不应赔偿,同时认为孙X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
二审中,李娟娟律师继续为孙XX代理案件。她指出,一审中孙XX已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这些证据足以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并无异议,仅上诉主张停运天数认定过长,但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XX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XX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娟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孙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她能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着用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共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此外,她还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其在2023年成功为被侵权幼儿薛某维权的援助案例,荣获2024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度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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