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指示向曹某交付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却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遂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误区。比如,很多人可能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房子就稳了,却忽略了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等情况。而且在出现纠纷时,不知道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执业十七年的徐丽平律师经手过上百起同类纠纷,从这些案子里能看出,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她接受委托后,立足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认定”“产权登记协助义务”三大关键,制定针对性办案思路。
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收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公维基金、物业费等),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其次,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针对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再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曹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最后,庭审中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徐丽平律师一贯主张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哪怕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在这起案件中,她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专业的法律论证、精准的抗辩驳斥,有效推动案件审理。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在类似的房产交易中,建议当事人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同时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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