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普洱的法律界,李熙律师是一颗闪耀的明星。她2012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获法学本科学历,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为她的执业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18年执业至今,先后在多家律所任职的她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如今作为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秉持“律师以法为道,事务以恕为德”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法律领域发光发热。
李熙律师在房产纠纷和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处理房产纠纷时,她能够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如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人欲购置商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按约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被告方却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且拒不退款。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了《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完整证实了委托人与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方的多项抗辩,李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案涉认购协议书对二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并返还首付款。
在合同纠纷方面,李熙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茶叶代销欠款纠纷案件中,委托人系茶叶经营个体户,另一茶叶经营个体户代销茶叶后未足额支付款项。李熙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固定关键证据。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她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逐一反驳,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充分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委托人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凭证。
下面以一起典型的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案件中,委托人作为购房者,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XX公司签订《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缴纳定金30000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并在协议签订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委托人按约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被告方却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且拒不退还已付款项。委托人经了解得知,案涉预售房屋自始至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于是,委托人委托李熙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等。
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普洱XX公司相互独立,无案涉房源亦未收取任何款项,不应承担责任;普洱XX公司虽认可收款,但仅同意协商还款时间,未提出实质性解决方案。其次,如何证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一大难点。
李熙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她首先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核心证据,包括认购协议书、支付凭证等。在法律依据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款项,且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并返还首付款。在证据组织上,她收集的证据能够完整证实委托人与被告签订预约合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被告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拒不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在诉讼技巧方面,她针对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解除委托人与普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洱广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委托人双倍定金60000元及购房首付款207240元,共计2672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因委托人已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未予支持,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购房者而言,提醒其在购房过程中要关注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避免陷入类似纠纷。对于开发商来说,警示其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房产开发和销售。在法律实践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无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认定。李熙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可能还会出现,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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