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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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是: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但它还具有社会性质。因为它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是什么?

一、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是什么?

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性质是: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意义的性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和招用人员的法律形式。但它还具有社会性质。因为它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录属关系。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适用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原则根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这三条原则来订立的。平等,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的协商;不违反法律和律行政法的规定,就需要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其次,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专门用来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就是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也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是一种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即是一个经济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用人制度,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制度是一种合同制度,实行上述用人制度时,必须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每名员工在入职单位时都需要与其签订专属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就合同的有效期限、工作岗位的薪资待遇、相关休假制度以及离职相关事项做充分的说明,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重要步骤不可或缺。在签订入职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内内容,不要一带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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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根据1978年6月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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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公司 代表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 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合法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押金 元人民币。待租赁终止时无经济纠纷给予退还。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 个月支付一次,费用为 元。
第一次租金及押金在签定本 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提前15天缴纳,如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钥匙等交给乙方。在租赁期间房屋租金随行就市。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 物业费。
六、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提供房源,并对该房屋的产权承诺无纠纷。
七、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 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无关,后果自负
八、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 和押金,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 如租赁未满,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向对方交纳六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九、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
十、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 能全面履行,甲、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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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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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被看作是赠与合同,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
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如果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人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可见,如果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那么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离婚夫妻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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