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劳动者小李,被告涉及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小李与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以及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等责任。
起初,小李掌握的证据有限,仅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能初步证明其工作情况,但对于混同用工关系和具体工作时长、加班情况等关键信息缺乏有力证据。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收集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的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固定了小李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如工作记录等,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者,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兆然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链,说明混同用工的事实,强调小李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加班工资的主张,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有提供考勤记录的义务,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李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李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优先厘清主体关系,通过多方面证据锁定责任主体;固定关键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合理主张权益;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诉求,确保当事人权益可落地执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