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这起商标权纠纷的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她深耕江苏南通地区的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王丹律师代表置业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该公司仅为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侵权产品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该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该公司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该公司的部分认定,但维持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在另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侵害其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方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王丹律师在执业第X年时遇到了此案,她代表被告提出答辩意见,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在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虽整体轮廓有一定相似性,但前端中部设计差异显著,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原告南通XX公司同样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为被告制定了多维度抗辩策略。她提出不侵权抗辩,指出产品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现有设计抗辩,说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合法来源抗辩,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关于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观点,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坐垫前端中部的设计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王丹律师长期认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关键细节的把控和有效抗辩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的举证和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明是重要风险点;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准确把握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原则,抓住关键部位的设计差异进行抗辩是关键。
从长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观察来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合规审查,保留好相关产品来源和授权的证据。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制定合理有效的抗辩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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