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成功办理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在劳动纠纷处理上,他效率颇高,曾实现劳动争议一调到位;在为劳动者维权争取经济补偿金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劳动者获赔7万余元。
杨权法律师现任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他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前,他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服务对象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
在劳动纠纷处理领域,杨权法律师有着独特的专业优势。他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还是停工待岗等复杂情况,他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具体了解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能力。
案件类型为劳动纠纷,当事人角色中申请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被申请人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该公司人事。
案情简介: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该公司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其核心诉求为: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3.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案件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带来了阻碍;二是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三是未休年休假诉求的处理较为复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针对这些难点,杨权法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谈判和诉讼技巧上,他引导仲裁委关注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的矛盾之处,如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从而使仲裁委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
案件结果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时,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和解释工作,避免因理由不充分而承担不利后果。在加班工资方面,双方应明确约定加班审批程序,劳动者若主张加班工资需提供有效证据。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较为常见。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杨权法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巧妙运用谈判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的类型和复杂程度可能会不断增加,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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