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3月,蒋XX入职某铸业有限公司从事气割岗位,2024年9月11日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因公司拖欠工资、违法扣款、未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蒋XX于2025年12月9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多项费用。公司辩称部分款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有争议,且主张蒋XX系自行离职,不认可经济补偿金。
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在仲裁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首先逐页审查工资流水,发现工资发放时间不规律,存在明显拖欠情况,通过与银行核实交易记录验证了这一异常,这使得在后续主张经济补偿金时有了有力依据。接着,他仔细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锁定受伤日期和伤残等级,为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奠定基础。之后,调取蒋XX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公司以“计件核对周期两个月”“蒋XX未配合核对”为由拖欠工资的聊天内容,进一步证实了公司的拖欠行为。
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可能存在篡改。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与考勤记录中的出勤情况不符,通过气象部门的官方证明进行验证,这为质疑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提供了关键证据。同时,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数量与公司计算的工资存在差异,以此来反驳公司关于工资计算的说法。庭审中,针对公司提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盐城市规定下浮10%”“停工留薪期仅认可2个月20天”等抗辩,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陈步青律师逐一查阅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应对准备。最后,他申请对公司提供的部分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文件的真实性。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蒋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9.74元、2025年10月1日至12月9日工资21,083.13元、经济补偿金27,499.74元,合计人民币89,582.61元;对蒋XX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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