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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与XX公司(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纠纷起因是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存在争议,上诉人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则主张已达到支付条件。此前,被上诉人就工程价款曾起诉,一审因审计结果未出具驳回其请求,此次基于新事实再次起诉。
沙璇律师自20XX年开始在贵州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从事法律工作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她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是仔细查阅案涉项目的审计报告和所有相关合同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等,以确定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支付条件。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沙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主张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她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确定了合理的法律路径。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沙璇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审查合同及相关文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和约定条件,再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精准分析案件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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