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支付以及年休假等问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确定。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该标准,应当补足差额。对于劳动者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享受该权益,若未安排休假,需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在这些方面的权益。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的不了解,通过一些手段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像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以季节性放假和合同期满终止为由,试图逃避支付赔偿金和补足工资差额的责任。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他们可能缺乏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佳莹律师,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擅长劳动纠纷领域。她深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有着精准把控,擅长攻克“劳动者收集证据难”“劳动关系难认定”等行业痛点。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于X原系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于X主张2014年3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计划岗位。2022年8月后,公司停止支付其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于X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系于2022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且因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特点及受疫情影响,存在周期性安排员工放假的情况,放假期间依法支付了生活费,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办案过程中,李佳莹律师指导于X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银行交易流水、其与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以及部分员工手册内容等多项证据,旨在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持有不同意见。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与认证,采信了社保记录、银行流水及通话录音,未采信员工手册。
通过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被申请人公司业务受气候条件制约明显,存在冬季停产的惯例,申请人于2021年9月后进入公司安排的放假状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在相关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理由填报为“劳动合同终止”。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虽主张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其所称的2022年7月31日到期,其单方办理退工停保手续,该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采信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于X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各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对于季节性放假期间(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发放的生活费,仲裁庭认为未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对该部分差额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此后非因季节性原因放假期间(2022年3月至7月)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予补足差额。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根据认定的入职时间及相关年休假规定,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休年假,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于X的部分仲裁请求,包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3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17年至2022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李佳莹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于X最大化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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