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赠与纠纷中,原告YX与第三人QX于20XX年复婚,20XX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QX与被告LX保持婚外情关系,QX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LX购置房屋及装修。原告YX主张,20XX年QX出资XX万元为LX购买盐城市XX区XX小区房屋一套,另支付XX万元装修款,该赠与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要求LX返还XX万元及利息等。被告LX则辩称不认可收到赠与款项,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QX认可赠与事实,并提交了LX签名的《承诺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赠与行为是否成立及无效、原告主体资格与诉讼时效、返还金额认定这三方面。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第三人QX提交的《承诺书》作为突破口。该《承诺书》是在QX与LX存在婚外情关系期间形成,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载明房屋及装修由QX全额出资,若断绝关系LX需返还全部费用。
沈玉玮律师深耕于婚姻家事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和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问题,沈律师对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熟悉,以及在处理相关纠纷时积累的经验,正好匹配本案需求,能够从法律和事实层面为原告提供有力的支持。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赠与事实细节及相关证据。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发现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存在问题。于是,他举证原告与QX复婚、离婚时间节点,明确赠与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此夯实原告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的主体资格。同时,针对诉讼时效抗辩,他提出原告近期才知晓赠与事实,而被告未举证原告早已知情,从而从程序上保障原告维权权利。
接着,沈律师紧扣《承诺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LX”签名真实),结合QX的陈述及被告庭审中的矛盾表述,进行细致比对和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QX为LX购房及装修出资的赠与事实。他还主张,Q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维持婚外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针对原告主张的XX万元,沈律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装修合理成本及现有证据,提出虽无法完全举证XX万元具体构成,但被告实际获益于赠与财产,应按房屋及装修实际价值返还的主张,为法院酌定返还金额提供合理依据。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赠与事实、行为无效依据、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核心问题,与被告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提交了上述一系列证据和代理意见,条理清晰地呈现证据与法律依据,推动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承诺书》签名真实,可证实赠与事实存在,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结合房屋购买价格及装修成本,法院酌定赠与金额为XX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L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X2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障原告权益实现。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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