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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陈XX在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被告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XX陷入维权困境。
此时,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经验丰富。陈步青律师深知劳动者的困境,制定了“调解优先、保障权益”的诉讼策略。他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仔细核算当事人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如逐页核对病历资料,发现治疗时间记录与停工留薪期计算有出入,通过与医院核实相关证明文件,准确确定了停工留薪期时长,这使得赔偿金额的计算更精准。
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在核算赔偿项目时,对各项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他发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在不同地区有差异,通过查阅江苏省相关政策文件和以往类似案例,确保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担任仲裁委工伤专业委员,利用专业身份优势,主动与承办法官和被告代理人沟通。他向被告指出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同时从诉讼时间、执行风险等角度向当事人分析调解的好处。在多次沟通中,他注意到被告有分期付款意愿和能力,而当事人也理解被告资金压力。于是,他创造性提出“分期支付+违约惩罚”的调解方案。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分四期支付65000元赔偿款,若逾期未付需另加付5000元违约金。双方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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