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XX集团最初掌握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未完善,工程量鉴定未完成。这起大型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XX集团与被告乙房地产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此前XX集团先行提起诉讼,因证据问题法院暂未支持其工程款诉求。当事人提交给付红亮律师的材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变更文件、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等数百份原始施工资料,但这些资料零散且关联性不明确;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但未充分用于固定实际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双方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代付农民工工资记录,但存在重复记账、虚假付款、非施工范围扣款等问题;乙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单方结算单,但未有效利用其明确工程总价款计算依据。付红亮律师在河北石家庄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付红亮律师为补强证据采取了一系列具体动作。他系统整理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变更文件、监理记录、施工日志等数百份原始施工资料,还原完整施工过程;调取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固定XX公司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的生效认定事实;核对双方付款凭证、银行流水、代付农民工工资记录,梳理乙公司已付款、代付款明细,剔除重复记账、虚假付款、非施工范围扣款;结合乙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单方结算单,固定计价标准、建筑面积的自认事实,明确工程总价款计算依据。付红亮律师还在庭审中针对乙公司核心抗辩,逐一精准反驳。
在证据交换时,付红亮律师提交了上述整理和调取的证据。乙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如认为一审采信单方结算单错误、工程量认定有误、扣款核算不当、诉讼主体不适格等。法庭要求双方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付红亮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XX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采信乙公司自认的结算标准及调整后的建筑面积,确认工程总价款超七千万元;剔除乙公司重复、虚假、非施工范围扣款,认定已付款、代付款约五千九百万元;乙公司尚欠XX集团工程款一千三百余万元,应支付逾期利息。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完全认可付红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乙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另一起案件中,在商品房认购协议引发的退房本息纠纷里,付红亮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梳理退房申请单、协议等证据,精准反驳开发商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支持原告全额本金及利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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