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知道吗,现实里很多法律纠纷特别复杂,处理起来让人头疼。就拿工程款纠纷来说,有个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把工程交给了实际施工人吴某某,还让他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后来,这企业却以付款超合同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和吴某某,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
这时候,吴某某找到了陈颖律师,她在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当高级合伙人,从2014年正式执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陈颖律师接手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开始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某某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上他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和现场施工,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不是单纯提供劳务。而且,企业拆分合同处理工程,也改变不了吴某某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陈颖律师还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企业和吴某某,劳务公司不是真实施工主体,不用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最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说说刑事案件。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她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某某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他的行为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而且他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些辩护意见,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颖律师还进一步争取,把原拟判的12000元罚金降到了6000元,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还有习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子。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他接触相关组织的情况,然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她提出,要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和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接触过相关人员或信息就认定他犯罪。从现有证据和案件情节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另外,在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中,陈颖律师接受司某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司某某在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已过追诉时效,司某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事件中只是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没获取个人利益,不是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她还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成立,相关指控就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给大家科普个小法律常识: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很关键,它关系到工程款的归属和责任承担。
陈颖律师执业多年,处理过五百多起各类案件,无论是建设工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她都能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好结果。相信以后她还会处理更多复杂的案子,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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