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XX公司承建内蒙古阿拉善盟某热电联产工程时,与被告集团公司发生矛盾,设备被强行留置并灭失。此后租赁站因设备问题多次起诉原告,原告最终支付861万余元。原告委托律师索赔789万余元,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原告非适格主体”“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等抗辩,一审局面极为不利。
此时,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彭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缜密的诉讼策略。她首先系统梳理了本案关联的多起诉讼,包括2016年租赁站起诉原告追索租赁费案、2018年租赁站再次起诉索赔设备损失案、2016年集团公司起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案等,以及原告于2019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的材料,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证明诉讼时效因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而多次中断。凭借其20多年的执业经验,她深知证据链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彭律师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多名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原告撤场后施工现场的架管等设备未被拆除,仍留置在工地。同时,她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内蒙古某能源公司20XX年X月的46份物资出厂证明单,证明被告集团公司允许他人将案涉设备拆除并运出工地,未履行合理保管义务,直接导致设备灭失。这些关键证据为法院认定被告集团公司的过错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彭律师还精准论证了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在设备被留置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疏于管理,致使损失扩大。这一抗辩虽导致原告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体现了彭律师恪守诚信、客观陈述事实的专业态度,也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创造了条件。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被告某集团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某XX公司赔偿损失XXX.6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为原告挽回了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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