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前,原告闻某以被告向某未按协议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过高店铺支出为由,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方的诉求看似有理有据,被告向某面临着可能败诉并承担巨额赔偿的不利局面。
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武汉的周峰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周峰,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接受被告向某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点,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周峰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作为协议签约方,在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法院未予采信。周峰律师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不过,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账面收入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周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分析和有力的辩护,成功帮助被告向某逆转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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