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截肢赔偿案中,原告梁先生在2021年3月因事故右腿严重受伤,最初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伤情未稳定时,被迫与被告廖先生、深圳某租赁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获赔43.8万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其伤情恶化致小腿截肢,2023年7月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提交了后续多次住院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认为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应撤销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则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抗辩。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证据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指出原告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判断能力,自2023年7月鉴定为五级伤残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未超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田律师意见,撤销原协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4903.5元。
醉驾肇事案里,原告李先生因被告邹先生醉驾致十级伤残,住院21天,医疗费6万余元,后续需康复治疗。李先生的委托律师田大龙让其收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等证据并申请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田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论证交强险应先行赔付。赔偿项目计算上,田律师精确计算误工期,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先生198000元,邹先生赔偿24363.07元。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先生通过网购配件制造并买卖枪支,查获3支非制式枪支。李先生到案后认罪认罚。田律师却发现,李先生虽购买配件组装,但无销售牟利故意,应属“非法持有枪支”。他指出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出卖为目的购买或实质性加工改造枪支。田律师还提及李先生系初犯、偶犯,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建议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变更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三年。
从以上案例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关键证据收集,如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病历、鉴定意见,以及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证明目的;二是精准运用法律规定,像田律师在案件中引用法条,对抗对方主张;三是从案件事实出发,据实际情况论证观点,如定罪罪名的合法变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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