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拉萨,申请人吴XX女士入职拉萨xxx药品有限公司担任药师岗位。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吴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以“公司经营模式改变”“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吴女士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1,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8.96元。公司则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吴女士“盗走”,且已安排调休无需支付加班费。
肖康律师于2024年开始在西藏拉萨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指导申请人收集证据。其中,录音证据形成于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辞退事宜期间,以现场录音及通话录音的形式存在,清晰记录了公司管理人员承认辞退事实却未说明合法理由;银行转账记录则完整呈现了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肖康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意识到这些证据对于认定违法解除和计算双倍工资、赔偿金至关重要。
在办案过程中,面对公司辩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盗走”的说法,肖康律师结合自己在劳动争议领域处理过120余件相关案件的经验,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负有法定责任,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肖康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公司未履行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在加班工资方面,肖康律师客观评估证据风险,未过度主张。庭审中,公司提交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及证人证言,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质证能力,指出他人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证人与申请人有矛盾证言可信度低,公司未提供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应担责。
最终,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吴女士与公司在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283.5元、赔偿金12,000元,驳回吴女士加班工资诉求。肖康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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