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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原告某甲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某丙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某乙则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官询问双方分居情况及感情状况。原告代理人盛春龙律师在上海嘉定区执业,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他向法庭提交了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用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同时,盛春龙律师还阐述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理由。
这起纠纷源于2004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双方分居至2018年。原告起诉前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各方面证据,包括感情不和及分居的证据,还有原告抚养孩子的有利证据。
庭审对抗后,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作出判决。法院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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