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某和何某。然而,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段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然未明确提出抗辩,但从常理可推测其可能会有以下理由:一是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二是公司减资等行为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与债务承担无关。
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但均未实缴出资。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是公司债务的重要保障,属于公司清算财产的一部分。
公司减资行为的违法性: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段某。这种减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违法的。
违法清算的后果: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公司违法减资且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构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和清算义务,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段某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段某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某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股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公司注销,就可以“金蝉脱壳”,逃避公司债务。本案确立了裁判规则,即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公司的设立、运营和注销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逃避债务。对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公司注销等情况时,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全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清晰界定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紧扣核心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76000元的购车款不是小事,它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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