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达州,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原告)经洽谈承接了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原告与项目相关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定完成了工程。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支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是由自然人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郑某原配偶)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是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欠款无果,遂委托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接案后,他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他在梳理过程中发现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出入。随后,他通过对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的比对和调查,查明了项目的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他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
在全案材料中,许青山律师锁定了施工合同作为突破口。这份施工合同签订于20XX年,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涵盖了工程的具体内容、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许青山律师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合同虽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为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他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并明确了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
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进行了举证质证,并提交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相关标准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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