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模具制造合同后,XX公司未按约交付全部模具且未完成调试和验收,却向法院起诉要求A配件厂支付剩余7.5万元价款及利息。A配件厂陷入既要面临付款诉求,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利局面。这时,案件材料交到了来自浙江宁波市的王莉萍律师手中。王莉萍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审理情况
王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研读案涉合同条款。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两次,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期间,XX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王莉萍律师协助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担保并成功申请解封。
针对本诉,王莉萍律师凭借丰富的合同诉讼经验,提出XX公司非合同约定模具交付主体、未完成全部模具交付及验收义务的抗辩意见。针对反诉,她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未按期交付合格模具、未提出验收申请等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就违约金主张阐述了委托人因案涉项目搁置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证据交锋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项目相关证据并询问证人,王莉萍律师结合这些证据及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XX公司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的事实。同时,针对XX公司提交的模具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王莉萍律师指出其所载模具与案涉合同约定模具并非同一标的,相关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面对XX公司主张合同违约金条款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王莉萍律师提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违约金条款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且XX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其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远超合同价款本身。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裁定XX公司的本诉部分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同时确认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的《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解除,XX公司需返还A配件厂预付模具款7.5万元及利息损失,还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A配件厂则需返还现存的6套涉案模具。在王莉萍律师的努力下,A配件厂成功实现逆境翻盘,从可能面临付款的被动局面,转变为获得赔偿的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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