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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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处理如下:1、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2、应当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3、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三种类型。学生在校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的学生。如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人数众多的情况,在产生骚动和混乱的情况下,活动组织者应统一指挥,有秩序地依次疏散退场,以免互相冲撞拥挤,发生倒地踏伤、压伤事故;在发生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食物中毒者做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往附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二是应当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三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原因、师生伤亡等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日常教育和生活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对于学校也是很有可能存在各种意外,如果在校学生发生事故可以参照以上方法进行,当然首先肯定是要救助学生,认真处理其受伤的伤口,其次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及老师,毕竟学生在处理事故时经验不足,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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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设备、特殊物品方面,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
2.推荐给学生的产品和服务应该是安全的,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
3.教学活动中的安全义务,学校应该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4.学校雇佣人员的健康要求,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5.对特殊学生的安全照顾,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学生给予必要的注意和照顾;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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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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