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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袁X与甘X、代X、杨X四人在四川省某县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发生冲突,在酒吧门口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甘X持啤酒瓶致陈X轻微伤。此类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刑事案件,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袁X面临着较重的刑罚。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他在达州地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许青山秉持“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的执业理念,接受委托成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许青山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他精准梳理案件,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在量刑建议上,许青山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许青山律师成功为袁X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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