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王XX发现丈夫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李XX及其妹妹李X,随后委托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X与李XX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赠与”还是“合伙”,案件处理起来并不容易。
此时,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介入了此案。邹炳昂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一直深耕于江苏无锡的法律服务领域。他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以及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邹炳昂秉持“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着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庭审中,被告李XX辩称其与李XX之间存在“合伙经营”关系,所收款项为投资款和经营费用;被告李X则辩称其仅为李XX经营服装店的个体工商户名义登记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和收款。面对被告的辩解,邹炳昂律师团队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和举证。邹炳昂向法庭明确指出,李XX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其与王X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转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李XX基于婚外情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财产给予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李XX及其妹妹,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合法配偶王XX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无效。
在邹炳昂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一方面,法律定性成功,法院明确驳回了被告关于“合伙经营”的辩解,确认了李XX与李XX之间的事实赠与关系无效,捍卫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另一方面,责任主体明确,针对李X作为收款方之一的情况,邹炳昂团队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使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款项经由李X或其名下店铺账户,但实际受益人和控制人是李XX,因此判令由李XX承担主要返还责任,避免了因名义收款人不同而导致的执行困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核心诉求,确认李XX与李XX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王XX、李XX人民币43206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也主要由被告李XX承担。虽然法院驳回了要求李X返还的请求,但判决书中明确该部分款项应由李XX返还,为后续追索剩余款项指明了方向。邹炳昂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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