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军律师执业的第十年遇到了此案。原告于2018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原告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在梳理证据链时,王永军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帮助劳动者维权。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被告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说明、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抗辩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依法审核证据效力,结合岗位性质、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逐项核定加班事实、工时性质及加班工资金额。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被告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核定应付金额。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王永军律师长期认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很多劳动者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观察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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