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经过调查,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这段时间,单某某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按照这样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建议对单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在炒面生产中添加硼砂,且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1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涉案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以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某某本人对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他的辩护律师刘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51万涉案金额存在问题。刘刚律师提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里,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些金额应该扣除;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公诉机关认定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用途复杂,无法明确全部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仅依靠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支撑;而且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情况也没有考虑进去。这些细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但是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金额的准确性。而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有合理的依据和逻辑。比如,汇款用途的多样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以及面粉的损耗情况等,都说明不能简单地认定单某某的涉案金额为51万元。所以,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这个案子是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的。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对于公诉机关来说,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等关键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来说,要仔细审查证据,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刘刚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12年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在本案中,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辩护,成功降低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他这种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辩护能力,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高度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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