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所以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此,对于辩护人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郝XX是否为从犯
辩护人提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予以采纳。
焦点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所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最终判处被告人郝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来说,在参与投资理财活动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甄别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陷入非法吸存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郝XX最终获得从轻处罚,这背后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类型案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这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金额认定、从犯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连续九年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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