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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西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支付了33万余元购房首付款。然而,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合同约定近8平方米,朱某无力支付新增面积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却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朱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朱某陷入了可能无法拿回首付款且需继续支付高额房款的困境。
此时,案件被送到了来自青海西宁的李斌律师手中。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斌,在青海西宁已承办逾344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有着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李斌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证据。他发现,虽然合同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但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差距较大,且朱某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该部分房款,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李斌认为案涉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在庭审中,李斌提出,开发商虽称朱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存在违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朱某已按约支付了首付款,是由于房屋面积大幅增加导致其无力继续履行合同。李斌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有力地为朱某进行了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的观点,判决原告朱某与被告西宁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被告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33XXX5元。在李斌律师的努力下,朱某成功摆脱了不利局面,拿回了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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