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原告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电竞酒店4XX号房间内,盗走房间内电脑主机显卡三块、内存条三条、CPU三个。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孙X长时间未归后检查房间,发现物品被盗并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价值44850元。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行政处罚。原告酒店公司为追回损失,委托张书雯律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某共同赔偿44850元。二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张书雯律师介入后,首先开始系统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
张书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她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教育背景,使得她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面对未成年人侵权、被告方缺席的复杂情况时,她凭借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意识到公文书证在构建证据链条中的重要性。她长期坚持以当事人需求为中心的执业方法,细致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信息。在本案中,她不放过公文书证里的任何一个数据和表述,力求从这些书证中梳理出完整的侵权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在开庭前,张书雯律师再次核对了所有公文书证,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无误。
张书雯律师处理此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系统整理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从中锁定侵权事实、损失金额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她执业领域集中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擅长为各类当事人解决民商事争议。她始终秉承服务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从案情细节中发掘关键信息,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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