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经验丰富的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马洁律师,主营公司合伙、经济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马洁律师在执业多年中,经手了近百件案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偿还本金20万元,此后又陆续向焦某支付了10.6万余元。焦某称该款系利息,郭某则认为应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再次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本金38.5万元未还。此后焦某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马洁律师接受郭某委托后,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她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刘X、李X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于是,她从五个层面展开抗辩。
第一层,质疑原告债权人资格。马洁律师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法院应依法审查,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
第二层,主张利息约定不明。马洁律师指出,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某支付的10.6万余元系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而非基于约定利率。
第三层,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马洁律师提出,本案6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而是其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四层,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马洁律师进一步提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8.5万元。
第五层,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马洁律师提出,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某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她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本息合计约33.4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上述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原告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本金385,000元及相应利息,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马洁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资金是否来源于自有资金、利息约定是否明确,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应明确资金来源和利息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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