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接到立案通知时,公司上下都弥漫着紧张的气氛。此次与XX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等诸多问题,对公司的利益影响重大。该公司决定聘请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来代理此案。韩蕊律师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也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韩蕊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仔细梳理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承兑汇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产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此前她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她发现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供货合意、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方面,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韩蕊律师据理力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求,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强调被告在收取货款后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合同已解除,被告理应返还剩余货款。然而,对于原告要求按合同总标的计算违约金的诉求,韩蕊律师也清楚,违约金的主张需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她也客观地认识到这一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求,韩蕊律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被告在明确告知无法按期交货后,已主动协助原告联系第三方供应商,而原告自行选择的采购价格并未超出被告违约时可预见的合理损失范围,甚至低于被告协助联系的第三方供应商报价,所以原告主张的差价损失本质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需符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要求。韩蕊律师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这些观点。
最终,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让她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游刃有余,也为她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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