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4月到案发,李XX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她的销售代理人翟XX在同年7月14日、20日,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在8月11日通过微信告知了李XX。然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李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还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分析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对李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属实,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同时,李XX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商家在销售食品时,一定要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不能为了利益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发现产品有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的成分和质量,避免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
结尾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李XX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着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孔伟律师在本案中,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打下的坚实基础),精准地为李XX提出了辩护意见。虽然对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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