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X月X日,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徐XX,在被派遣至柬埔寨工作期间,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徐XX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手案件后,他深知此类跨国工伤认定案件的特殊性,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抗辩,还需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本案核心是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但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获取成首要难题。
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柬埔寨期间相关材料。他逐页审查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发现部分记录表述模糊,通过联系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翻译和公证认证,确保诊断记录准确有效,为后续证明伤情提供有力支撑。接着,他锁定当事人当日的时间记录,发现考勤记录与工作安排通知能相互印证,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确定了“上班途中”的关键事实。之后,他调取当事人与同事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提及当天工作安排和出发时间,进一步佐证了上班途中的事实。
陈步青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材料,经验丰富。他申请当地气象数据,发现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恶劣,可能影响交通,这为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额外因素。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当地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货物运输时间与当事人上班时间有一定关联,从侧面证明当事人前往上班的合理性。还调取了当事人的考勤记录,再次确认上班时间和路线。
陈步青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经验丰富。面对用人单位可能的异议,他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他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论证。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面对材料补正情况,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及时补充完善。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XX为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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